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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完善乡医补偿政策

文章来源:青岛市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1.12.29;浏览次数:545   
    山东省青岛市近日出台《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完善对乡村医生的补偿、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青岛市提出,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予以多渠道补偿: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二是新农合支付政策调整。村卫生室设立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为6元/人次,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采取总额预付方式,新农合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三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政府按每1000名服务人口一名村医、每名村医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同时,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推动乡村医生参加当地较高档次的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妥善解决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待遇问题。

  青岛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介绍,该局测算,包括不低于40%的公共卫生经费、政府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补偿、一般诊疗费补偿等在内,该市村医年均最低收入为1.6万元~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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