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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消委《关于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中推行“2+1”工作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青岛卫生局; 发布时间:2008.08.18;浏览次数:3873   

青岛市卫生局文件


青卫办字[2006]45号

关于转发市消委《关于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中推行“2+1”工作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局直各单位,中央、省、部队驻青各医疗机构:
  现将市消委《关于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中推行“2+1”工作法的通知》(青消委[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积极推广消防安全管理“2+1”工作法,将“2+1”工作法贯彻落实到消防安全隐患查找、整改工作的全过程,发动职工开展全面的消防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工作,进一步增强员工查改火灾隐患的能力,深化消防安全“两个能力”建设,提高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确保消防工作安全。
  附:市消委《关于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中推行“2+1”工作法的通知》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卫生   转发  消防 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9月20日印发
                       共印5份
青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


青消委〔 2006 〕 7 号
                                                                                              


关于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中推行“2+1”工作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各行各业在大力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两个能力”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许多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创新工作方法,将查改火灾隐患贯穿于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全过程,在提高员工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和及时引导人员疏散“两个能力”的同时,还注重培养增强员工查改火灾隐患的能力,收到了良好效果。为总结和推广社会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和深化消防安全“两个能力”建设成果,市消防委决定在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全面推行“具备‘两个能力’和掌握‘一项技能’”的消防安全管理“2+1”工作法,核心内容是单位既要达到“两个能力”建设标准,具备迅速引导人员疏散和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又要掌握“一项技能”,即掌握查改火灾隐患的技能,确保《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61号令)真正落到实处,努力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实现单位的本质消防安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在认真贯彻省公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安全疏散方面
  1、安全疏散通道堆放杂物或被封堵、分隔,疏散门被封堵、锁闭或在门口设置门帘、屏风等遮挡物,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2、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作疏散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3、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闭门器损坏,防火门不能正常关闭的;
  4、不能保持常开的疏散门未使用推闩式外开门的;
  5、疏散指示标志不醒目或被遮挡,设置位置、间距及数量不符合要求,指示方向不正确的,不醒目或遮挡的;
  6、宾馆、饭店的客房、医院病房和娱乐场所的包房等公共场所的房间未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或已设置但指示不明确的;
  7、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观众厅、商业营业厅、餐厅、疏散走道等应当设火灾事故应急照明但未按规定设置,或已经设置但损坏、缺失的;
  (二)消火栓及灭火器材方面
  1、室内消火栓箱门上锁,或未设置紧急开启的门把手,影响正常开启的;
  2、水带、水枪、水喉等配件缺少或损坏,水枪、水带接口与消火栓接口型号不符,水带接口与水带连接不牢固,影响正常使用的;
  3、室内消火栓无水或压力不足的;
  4、消火栓启泵按钮不能正常启动消防水泵的;
  5、水泵接合器锈蚀、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6、消防水泵房内的设施锈蚀、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7、灭火器选型不正确,把只能扑救液体或气体物质火灾的灭火器放置在固体物质火灾场所,可能影响火灾扑救的;
  8、灭火器配置数量不足,或压力不足,或锈蚀、损坏及超过规定期限未及时维护保养不能正常使用的;
  9、使用已经淘汰的贮气瓶式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和酸碱灭火器的;
  10、灭火器材放置不明显或不便于取用,或灭火器箱上锁,影响正常使用的;
  11、室外消火栓无水或损坏、锈蚀影响正常使用的;
  12、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三)消防通讯设施方面
  1、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未设置可以直接拨打“119”向公安消防队报警电话的;
  2、各楼层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楼层报警按钮,或已经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的。
  3、消防水泵房、配电室等重点部位未设置可以与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直接联络的内线电话,
  (四)自动消防设施方面
  1、擅自停用自动消防设施,影响建筑消防安全的;
  2、自动消防系统存在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3、不按照规定定期清洗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或探测器损坏不能正常报警的;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水压达不到要求,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及楼层报警装置不能向控制器反馈报警信号的;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淋头悬挂气球、广告招贴画等杂物,影响正常使用的;
  6、公共娱乐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运行的;
  7、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或值班人员脱岗的;
  8、火灾事故广播、防烟排烟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9、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没有与具有维保资格的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定期检测维修的。
  (五)其他方面
  1、在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或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的;
  2、进行局部装饰、装修或者维修等作业,未办理动火手续擅自使用明火作业,或在禁火区违章使用明火或者吸烟的;
  3、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超负荷用电或违章使用电热器、电热壶、电炉子等大功率电器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防火卷帘不能正常启闭或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正常使用的;
  7、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或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8、大型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及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周围设置的消防车通道不能保持畅通,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9、按要求设置的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被占用,影响建筑物消防安全的。
  二、明确单位火灾隐患自我检查发现的职责分工和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实行火灾隐患自查??、医护人员、教职员工等普通员工,防火巡查人员,消??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br />  (一)普通员工的职责。普通??患:
  1、在营业期间或在禁疏散通道被占用和安全门被锁闭的;
  3、身边的灭火器摆放位置不符合要求或被遮挡、损坏的,室内消火栓箱门被遮挡、上锁的或水带、水枪等配件缺失的;
  4、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
  5、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卷帘正常运行的;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淋头上悬挂气球、广告等杂物的;
  7、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或动用明火的,或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二)防火巡查人员职责。防火巡查人员在值班时间内,要定期对单位消防安全进行全面巡查。公众聚集的场所在营业期间内,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中,除注意检查发现上述“第(一)”条要求的火灾隐患外,还要重点查看以下火灾隐患:
  1、疏散通道被分隔、占用或安全门被封堵的;
  2、按照规范要求配置的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消防水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和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不完好有效的;
  3、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缺失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4、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等消防重点部位值班人员脱岗、睡岗、醉岗的;
  5、存在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违反规定使用明火或吸烟等现象的;
  6、消防车通道被堵塞、占用,不能保证畅通的;
  7、室外防火间距被占用的;
  8、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三)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等重点部位值班人员职责。上述重点部位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内,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重点检查发现以下火灾隐患:
  1、消防控制柜、配电控制柜、消防水泵操作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2、室内配置的灭火器材、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及通讯设施等不完好有效的。
  (四)单位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主要有:
  1、每天检查一次防火巡查人员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值班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巡查、值班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整改或报告并登记备案;
  2、每天生产、营业结束前组织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一次抽查,重点检查这些部位是否存在火灾隐患;
  3、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本通知第一条要求中界定所有的火灾隐患。
  (五)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总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根据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设置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主要有:
  1、每周要听取防火巡查情况汇报,并在单位每周例会上通报普通员工、值班人员、防火巡查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履行职责情况,通报火灾隐患查改情况。
  2、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本通知第一条要求中界定所有的火灾隐患。
  三、明确单位火灾隐患自我整改的程序和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实行火灾隐患整改全员负责制和逐级负责制。单位的普通员工、消防安全专业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等,在会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基础上,要会整改火灾隐患:
  普通员工对检查发现的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疏散通道堆放杂物、消火栓被遮挡、灭火器材摆放位置不醒目或被挪用及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火灾隐患,要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及时报告班组长、防火巡查人员或专兼职消防人员等专业人员到场进行整改。
  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等重点部位的值班人员检查发现控制柜、操作台、火灾事故应急照明、通讯等设施及灭火器材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能够当场整改的要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报告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如实记录在案;
  防火巡查人员或专兼职消防人员等专业人员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要当场整改,并记录在案,每天汇总报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单位值班领导;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或管理人;
  单位负责人对检查发现或防火巡查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报告的火灾隐患,要按照四个落实(即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人)的要求,尽快彻底整改,严防养患成灾。对涉及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或与其他单位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影响消防安全,仅靠单位自身确实无力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四、建立火灾隐患单位自我检查发现、整改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消防安全学习培训制度。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至少每半年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消防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及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通过学习和培训,使员工掌握必须的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整改方法。
  (二)要建立火灾隐患发现、整改奖惩制度。单位要建立火灾隐患自我检查发现及整改奖罚制度,并严格考评,奖惩兑现。要与员工的职级晋升和薪酬待遇挂钩。对认真负责,及时发现或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员工要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应当发现而不能及时发现或应当整改而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要给予经济处罚;由于火灾隐患检查发现和整改不力,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单位所有人员都有向公安消防部门举报火灾隐患的义务和权力。
  (三)建立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基金。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单位每年要从对生产、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基金。一旦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可利用整改基金进行整改,确保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基金要专户储存和管理,未经消防安全责任或管理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
  五、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抓好“2+1”工作法的贯彻实施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认识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中推行“2+1”工作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三基”建设的重要举措,与贯彻落实省公安厅临沂现场会精神、加强火灾防控基础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部署,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迅速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将本通知要求迅速传达到辖区各人员密集场所。要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坚持典型引路,按照《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全面加强火灾防控基础工作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培养人员密集场所标准化管理典型中,全面推行“2+1”工作法,既要提高人员密集场所单位消防安全“两个能力”建设水平,又要切实增强单位员工查改火灾隐患的技能,推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上台阶、上水平,切实打牢火灾防控基础,为建设平安青岛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消防  人员密集场所△  安全标准  2+1△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
           厅、省公安厅。
 青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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