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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通知

文章来源:青岛市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0.02.01;浏览次数:1723   

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及五市卫生局,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卫生部、发改委等9部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94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青卫农社字〔2008〕22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调整的重要性
认真做好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调整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措施。各区市、各单位要以为民、利民、便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审核把关,以调整目录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要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确定适宜的目录范围,促进我市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二、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调整与制定工作安排
各区市、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省和我市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选派业务技能熟练、政治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项工作的推进和落实。要采取多种等形式,充分征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和药学专家、参合农民代表等有关人员对现行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原则,对我局2008年10月份下发的《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的药品提出调入、调出的筛选和备选药品范围,并分别填写《增加药物品种意见表》、《删除药物品种意见表》(见附件1.2.)。
各区市、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和相应的管理软件修改等实施准备工作,确保在2010年度新农合工作中使用新版报销药物目录。
三、有关要求
㈠规范药品名称和剂型。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要统一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称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中成药要采用药品通用名称,在给药途径相同的情况下,对正式品名相同但剂型不同的药品要分别上报。
㈡坚持逐级上报制度。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拟申报进入我市《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范围的,可直接与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联系。各区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办)负责收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统一上报市卫生局。我局一律不接受各定点医疗机构(14家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除外)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直接申报。
㈢各区市新农合管理机构和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务于2月12日前将《增加药物品种意见表》和《删除药物品种意见表》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卫生局农社处,同时发送电子版。逾期不报,视为无意见。
附件:1.增加药物品种意见表
2.删除药物品种意见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增加药物品种意见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中文通用名

 

英文名称

 

药品商品名

 

药品剂型

 

药品批准文号

 

质量执行标准

 

药品归属类别

 

药品零售价格

 

建议使用范围

村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医疗机构用量

村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是否进入《青岛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是(  )否( 

增加理由:

 

 

 

 

 

 

 

 

         

填表说明:1.同种药品有多个剂型的,应分别填报;2.“药品零售价格”是指山东省物价局或国家发改委对药品某一规格及装量批准的零售价格;3.要提供GMP证书、药品质量执行标准、生产批文、价格批文、进口药附进口批文,商标名注册证等复印件加改公章。4.要提交药品的药理作用和临床疗效等有关资料。5.药品归属类别按照原药品目录的分类填写。6.医疗机构用量以2009年统计数据为准。

附件2

删除药物品种意见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药品通用名

 

药品商品名

 

药品剂型

 

在原目录中的序号

 

删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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