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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青岛市卫生局; 发布时间:2009.01.23;浏览次数:1258   

各区、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为确保我局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有效地开展监测、预警、预报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现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从2009年起,提出新的工作要求如下: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报告的职责、时限和流程规定
各区、市卫生局一旦接到本级疾病控制或卫生监督机构上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一旦发现或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详细基数标准见卫生部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文件,),要在30分钟内将初步核实情况通过电话形式报告至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电话:85913911;85912553,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报告至市卫生局值班室,电话:85912548;85912561。对初步核实构成相关信息或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在2小时内,将调查核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通过金宏网或传真报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并电话联系以便确认收到,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时间以传真形式报送至市卫生局值班室(传真号:85912561)。信息传递与事件判定流程图见附件。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实行日报告制度及其相关规定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15时前,将前一日0时至24时通过网络直报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并通过金宏网报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每日15时前,将前一日0时至24时发现的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及其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并通过金宏网报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时间通过传真报至市卫生局值班室。以上规定自2009年2月9日起执行。
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报告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有关规定
各区、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明确责任,抓好抓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准确地掌握辖区内或本专业领域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确保及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上报到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各区、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不得瞒报、漏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漏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否则,发现一例通报一例,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在年终目标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对于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报告、现场调查、事态跟踪、突发公共事件确认不及时或不准确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将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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