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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青岛市卫生局; 发布时间:2009.07.02;浏览次数:664   

青卫医妇字〔2009〕72号

各区(市)卫生局、公安局,局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卫生厅和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鲁卫妇社发〔2009〕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公安局:
    自1996年《出生医学证明》在我省启用以来,经过各级卫生和公安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出生医学证明》规范管理、新生儿出生严格登记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但是,近年来部分地区在领取、签发、换发、补发和使用等管理环节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签发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使用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现象,给社会稳定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造成了严重危害。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卫生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发管理
    ㈠我省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由省卫生厅统一向卫生部申请与领取,各市卫生局统一向省卫生厅申请与领取。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须指定专人负责领发工作。
    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工作。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工作。
    ㈢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如委托其他单位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应出具书面委托书。
    ㈣各市卫生局负责对本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和签发单位的审核批准工作,并报省卫生厅备案核准。
    ㈤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单位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按《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先后顺序使用。
    ㈥各市卫生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市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医学证明》领发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每年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发情况进行检查。
    二、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须经省卫生厅备案许可,由具备签发资质并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分娩记录、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依法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等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前置条件。填写打印《出生医学证明》,要符合下列要求。
    ㈠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登记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打印清楚,无涂改;
    ㈡新生儿父母为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的,应一律在“身份证号”栏中填写其“公民身份号码”;
    ㈢新生儿姓氏应在父姓或母姓之间选择,不得选第三姓。姓名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已简化的繁体字、自造字以及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2、外国文字;
    3、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以及其他符号。
    ㈣父母一方或双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籍人员,其“身份证号”栏填写“护照”等身份证件号码。新生儿姓名应选择中文或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要求填写外文姓名,可同时在该栏填写英文,但不允许填写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㈤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必须通过二代身份证识别机具验证,若不能通过验证,当事人须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核查。
    ㈥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新生儿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出生申报。
    1、新生儿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
    2、新生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的书面证明;
    3、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三、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补发管理
    因签发单位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原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非因签发单位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父母可向原签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报经当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予以换发。其中,因新生儿姓名登记不符合户籍管理规定,无法办理出生申报而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有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换发时原《出生医学证明》一并收回。
    因被盗、遗失或其他原因致丧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四、严厉查处虚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律证件,是反映新生儿出生时自然状况、母子(女)血缘关系和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各级卫生、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本辖区全省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网络版并网运行,实现《出生医学证明》全覆盖、无缝隙管理。要进一步健全申订、分发、运输、储存、登记存档和废证处置等日常登记管理制度,严防丢失、被盗、滥用等问题的发生。对发现签发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签发资格。各市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出生新生儿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相关投诉或举报组织签定。
    公安机关要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熟练掌握《出生医学证明》防伪印记的识别方法,在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时仔细核查《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并及时登录省妇幼卫生信息网站(http://211.137.201.197)进行查询,对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应予以扣留;对发现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出生医学证明》资料管理
    ㈠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要尽快将新生儿的出生信息输入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严格实施《出生医学证明》网络化管理并实现联网打印签发。目前仍未实施网络化管理的地区和单位要加快工作进度,限时完成并网事宜。
    ㈡《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等,各相关单位要永久保存。
    ㈢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基层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并妥善保存,未经当事人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漏,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泄漏单位及当事人承担责任。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公安厅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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