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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青岛市卫生局第5号健康消费预警

文章来源:青岛市卫生局; 发布时间:2009.05.08;浏览次数:915   

明明白白美容,千万别丢了“面子”


    近日,按照我局3.15期间的统一部署,为加大对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力度,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我局统一行动,市区联动,对市内四区及崂山区的20余家美容美发场所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各辖区内有代表性的美容美发场所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持有情况及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状况;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及执行情况;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状况;消毒制度是否健全及执行情况;禁忌者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美容美发工具及顾客用品消毒设施运行情况;化妆品标签及卫生许可批件持有情况等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大部分美容美发单位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查体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也较高。但检查时也发现部分美容美发单位存在以下主要卫生问题:1、卫生意识淡薄、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及卫生管理档案不健全或无卫生管理档案;2、未经许可超范围经营食品及保健食品,如位于香港东路37-7凯旋山庄36号楼8号网点的“青岛市崂山区海蒂斯美容院”违法超范围经营外包装标示由中国台湾制造的沛缇牌各类饮品3、无专用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或虽有消毒设施,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缺乏,不用或不会使用,消毒设施形同虚设,供顾客使用的工具、毛巾、拖鞋等用品不消毒,“青岛市崂山区海蒂斯美容院”将美容院的消毒间改为员工的卫生间;4、使用的化妆品外包装不符合要求,如: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识和卫生部批准文号;违法宣传消炎杀菌等疗效等(位于台东三路的市北区经典女子美容院使用的标示由韩国生产的大米营养化妆水无卫生部进口化妆品批文);采购使用的化妆品索证不全。

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卫生执法人员已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责成辖区内卫生监督部门对其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追踪监督,督促其整改后予以复查,直至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对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我们将予以立案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曝光,严厉打击不法业户和非法行为,广泛进行社会宣传,以扩大社会影响,正确引导消费,确保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为此,市卫生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到美容美发场所一定要注意观察美容美发场单位是否符合以下几点,千万别花钱美容不成,反丢了“面子”。

一、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且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店面内明显的位置亮证经营

有效是指单位名称、地址、许可项目、有效期限(按时年审)等。

二、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查体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操作时应穿洁净的工作服、带口罩。

三、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  

档案内包括: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及健康查体记录;采购化妆品有索证登记;采样记录、监测报告、卫生监督意见书等。

四、经营环境卫生整洁

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明亮、舒适,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和空气质量,空调新风口远离污染区,空气格网应定期清洗消毒。地面的碎发要及时清扫,理发和美容工具应摆放整齐,做到操作台上和理发、美容用品表面无碎发残留。

五、消毒措施落实到位

1、有美容美发工具、用具和用品洗刷、消毒设施;

2、美容美发工具、用具和用品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美容工具、理发、烫发、染发的毛巾及刀具应分开使用,用后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

3、必须备有供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4、在传染病流行季节对空气采取化学或物理方法进行消毒;对台面、墙面、桌面等经常接触的物品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喷洒、擦洗。

六、卫生设施、用品配置应符合规范及标准

1、染发、烫发应设独立区域,并有机械排风设施;

2、毛巾、洗头池的配置应符合标准要求。

七、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要求

1、化妆品的外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不得宣传疗效和使用医疗术语;

2、使用的进口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识,且外包装除符合上述第1条要求外,必须标注有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品准文号;

3、不得使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得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或进口的化妆品;

4、不得使用过期的化妆品;

5、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八、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机构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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