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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正版)》的通知

文章来源:青岛市卫生局; 发布时间:2008.10.29;浏览次数:896   

青岛市卫生局文件
青卫农社字〔2008〕22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基本用药目录(修正版)》的通知

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及五市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管理,完善《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根据省卫生厅《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市卫生局在征求有关区市卫生局及定点医疗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下简称《基本用药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制定《基本用药目录》,是规范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管理、贯彻“保障适度”原则的重要措施。落实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对减轻农民基本医疗服务费用负担,保障参和农民的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基本用药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基本用药目录》规定范围用药,超出《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不得列入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严格把好用药关,为参合农民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使用范围外药品时应向患者说明情况,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范围外药品的使用比例三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住院药品总额的15%,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管理,规范用药行为,确保用药安全、合理。对违规使用、报销药品的,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四、做好有关工作衔接。各区市卫生局要尽快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信息库,未使用HIS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医疗基金支付项目信息库”。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市卫生局农村与社区卫生处,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
    五、新版《基本用药目录》(修正版)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受运行周期限制的区、市,可延长至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卫生  农村  药品目录  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29日印发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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