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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文章来源:青岛市卫生局; 发布时间:2008.09.26;浏览次数:579   

审批服务事项对外公示信息表

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单位

青岛市卫生局

联系电话

 

主办处室

卫生监督局

联系电话

85788606

会办处室

卫生行政许可办公室

联系电话

85788626

垂直层级

横向层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申报对象

全市可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体经济组织

申报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申报材料

1、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 

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7、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

8、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申报资料除复印件外,应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标题使用小2号黑体字)。申报资料要按顺序排列,有明显的标志区分,装订成册,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已登记注册的单位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未登记注册单位的申报资料须由负责人逐页签字,办理人员应提供申请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办理程序

1、有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评价

2、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审核的申请

3、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

4、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评审

5、市卫生局根据申报单位提交资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在2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核决定。

批准条件

符合下列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十六条;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第13条第1款;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727)第23456条;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2006年9月18日);

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61)。

批准形式

独立审批

证(文)书名称

审核决定

有无数量等限制

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法定办理期限

从受理到作出审核决定30个工作日

目前在本部门

承诺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入驻大厅承诺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预计年办理量

 

备注

拟定20091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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