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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文章来源:青岛市卫生局; 发布时间:2008.09.26;浏览次数:882   

审批服务事项对外公示信息表

办理事项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单位

青岛市卫生局

联系电话

 

主办处室

行政许可办公室

联系电话

85788626

会办处室

 

联系电话

 

垂直层级

横向层级

法律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全文

申报对象

在市级预防机构和市卫生局核准执业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或助理医师。

申报要求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申报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医师资格证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本人单位除外)(市内四区定点医院:青医、市立、海慈、八医,其余各区、市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申请时出示材料原件。

2、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医师执业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健康体检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申请时出示材料原件。

3、军队医师换领《医师资格证书》:《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转业人员需在落户派出所人事档案中的落户指标复印件);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

4、军队离退休医师拟在地方申请执业变更:军队医师离休、退休后仍由军队管理的,按照军队执业医师的有关政策执行;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须在军队注销注册,并持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到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申报资料应用A4规格纸,申报资料要按顺序排列。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为本单位人员集中办理的,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个人办理的须由本人人逐页签字或盖章。委托办理人员应提供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批-决定

批准条件

在市级预防机构和市卫生局核准执业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批准形式

独立审批

证(文)书名称

医师执业证书

有无数量等限制

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

执业医师注册费25.00

医师资格证书5.00

收费依据卫生部转发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0]5

 

法定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目前在本部门

承诺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入驻大厅承诺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预计年办理量

医师执业注册:1000人;执业医师变更注册:1000

备注

拟定20091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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